广东省义务教育语文(7-9年级)教学指导意见(2012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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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实施2011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
语文(7—9年级)教学指导意见
(2012年版)
为了贯彻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年)》和《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)》(粤发[2010]15号)的精神,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(2011年版)的通知》(教基二[2011]9号)的要求,做好2012年秋季执行《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(2011年版)》工作,现就我省语文(7-9年级)教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2011年版课程标准系统总结了新课程实施以来的经验,做了有针对性的修订。语文教师要学习、领会课程标准的基本精神,以之作为自身教学实践的指导思想。
(一)深刻理解语文课程的性质和基本理念,转变语文教育观念。
课程标准指出:“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、实践性课程。”“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,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。”并提出了语文课程的四点基本理念: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,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,积极倡导自主、合作、探究的学习方式,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。
在课程实施的过程中,要深刻理解语文课程的性质和基本理念,牢牢把握住“学习语言文字运用”这一核心内容,突出语文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,辩证处理好工具性与人文性的关系,尊重语文学习的基本规律,努力转变语文教育观念。
(二)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,在教学中努力体现语文课程的实践性。
课程标准指出:“语文课程是实践性课程,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,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。”因而,语文教学“应该让学生多读多写,日积月累,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体会、把握运用语文的规律。”要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,在教学中努力体现语文课程的实践性:一方面,在课堂教学中,要充分保证学生进行语文实践的时间,使课堂成为学生进行语文实践的主要阵地;另一方面,要善于通过专题学习、名著阅读、综合性学习等形式,沟通课堂内外,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。
(三)倡导科学的学习方式,以学定教,激发课堂教学的生命活力。
语文课堂教学要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,“倡导自主、合作、探究的学习方式”,以学定教,围绕学生的学来确定教学内容,选择教学方法,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。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情感体验,关注学生的个性与人格,关注学生不同的学习需求,使课堂教学成为师生一起经历的生命过程,从而激发课堂教学的生命活力。